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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与专项检查情况
 

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情况

    1994年7月《劳动法》的颁布和实施,为各级劳动部门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。1998年我市劳动部门为适应贯彻《劳动法》的需要,按照江苏省劳动厅的统一部署,开绐筹建劳动监察机构,经泰州市编制机构委员会批准,1998年3月23日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正式成立,编制5人,属局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成立,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正。其主要职能: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劳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劳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随后泰州所属四市二区也相继成立了自筹自资的劳动监察机构。截止2006年底,全市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六个,其中合设机构1个、全额事业单位5个,自收自支事业
泰州市劳动监察支队
联系人:薛峰
联系电话:0523-86606524
传真:0523-86606524
网址:www.jstz.lss.gov.cn
地址:南园新村33号
 

1、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;

2、有关童工的举报和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举报24小时内到达现场;

3、除童工案件或情节严重、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外,对于全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涉案单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;

4、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;

5、为举报人保密,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。

 

1、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;
2、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;
3、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;
4、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、有偿劳动;
5、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;
6、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、征订报刊;
7、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、礼物或有价证券;
8、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;
9、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;
10、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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