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分类--粮食收购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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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贷款对象:凡在农发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,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。
(二)贷款用途: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稻谷、小麦、玉米、大豆等粮食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。
(三)贷款条件:1、法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。2、在农发行开立账户,接受信贷监督。3、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。4、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。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“购得进、销得出、不亏损”;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(抵押、质押、保证)条件;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。5、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,无违约行为发生。未能按期偿付的,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。
(四)贷款期限: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、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,最长不超过1年。小麦收购贷款在次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,稻谷收购贷款在次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。
(五)贷款利率: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,随利率调整而调整。
(六)贷款方式: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。审批行或开户行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,也可以采用担保贷款方式,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、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、质押后,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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